在我国,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下属资产管理子公司、私募基金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财务公司、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二、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金融产品的投资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各种产品的功能、特点、复杂程度和风险收益特征千差万别;而投资者在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收益偏好和专业水平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也不尽相同。
对我国划分专业投资者的具体条件以及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相互转化的条件均可参见《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本书第五篇第二十二章对上述内容亦有详细说明。
专业投资者具备专业的投资知识和经验,能够自行判断投资品种和期限是否符合投资需求,能够理解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风险,在财务上能够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因此资产管理机构在面对这类投资者时可适当豁免部分适当性义务。相较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相对弱势地位,因此其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三节 投资者需求和投资政策说明书
一、投资者需求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每个投资者都具有其不同的投资需求,个人投资者如此,机构投资者也是如此。投资者需求由投资目标和投资限制构成。投资目标取决于风险容忍度和收益要求,两者相互依赖,缺一不可。投资限制是指投资者所处的环境因素给投资者的投资选择所带来的限制,通常包括:流动性、投资期限、税收政策、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特殊需求等;这些限制可能是投资者自己设定的,也可能是由法律法规限定的。
投资者的自身境况和投资需求会随着时间而变化,因此有必要定期(至少每年)或者根据投资者情况变化,对投资者的需求作重新评估。
(一)投资目标
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就是其想得到的投资结果,主要是指风险和收益。投资目标是由投资者的风险容忍度和收益要求决定的,两者相互依赖,不能只考虑其中一项。
1.风险容忍度
投资者的风险容忍度取决于其承担风险的能力和意愿两个方面。具备高于平均水平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承担意愿意味着具备高于平均水平的风险容忍度;反之,则意味着具备低于平均水平的风险容忍度。
承担风险的能力由投资者自身的投资期限、收入支出状况和资产负债状况等客观因素决定。其他条件相同的条件下,相比投资期限较短的投资者而言,投资期限较长的投资者具有更高的风险承受能力。
承担风险的意愿则是投资者的主观愿望,反映了投资者的风险厌恶程度,它取决于投资者的心理状况及其当时所处的境况。尽管与投资者承担风险的意愿相关的因素还存在争论,但普遍认为,性格类型、自信心、独立思维倾向等心理因素与承担风险的意愿密切相关。
2.收益目标
收益目标可以是绝对收益,如年化收益率8%;也可以是相对收益,如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投资者的收益目标须与其风险容忍度相匹配。投资者大都希望在获得较高收益的同时承担较低风险,但通常情况下,要想获得高预期收益,就必须承担高风险。
收益率有名义收益率与实际收益率之分。实际收益率在名义收益率的基础上扣除了通货膨胀率的影响。对于长期投资者而言,应该关注的是实际收益率。
(二)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是投资者内外部因素给投资者的投资选择所带来的限制。由于投资限制不同,风险容忍度和收益期望相同的投资者也会选择不同的投资产品。这些内外部因素通常包括:流动性要求、投资期限、法律法规要求、税收情况以及特殊需求等。其中,流动性和投资期限直接影响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而限制了投资者的风险目标和收益目标。
1.流动性要求
流动性是指投资者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将资产变现的容易程度。某些类型的投资品种不能够提前变现,某些则能够随时变现,还有一些投资品种在变现时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投资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获得现金以应付各类开支,这就产生了流动性要求。流动性要求可以通过持有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或者通过把其他资产变现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来满足。
流动性要求会影响投资机会的选择。通常情况下,技资期限越短,投资者对流动性的要求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