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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地方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生态恢复技术规范 采坑回填(征求意见稿)》发布(最新发布)(5)

蚂蚁考呗网     [ 2021-05-01 ]   点击次数:

9.1.1 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9.1.2 环境质量监测指标应根据固体废物特性和项目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

9.2 大气监测要求

9.2.1 回填作业期间,企业自行监测频次至少每季度1次。如监测结果出现异常,应及时进行重新监测,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周。采样点布设、采样及监测方法按GB 16297的规定执行,污染源下风方向应为主要监测范围。

9.2.2 生态恢复后,根据当地大气监测工作要求开展日常大气环境质量监测。

9.3 地下水监测要求

9.3.1 回填作业期间,地下水每年在丰平枯期各监测一次。连续监测至采坑完全生态恢复以后,若地下水主要监测项目指标连续基本无变化,则每年可按照丰水期监测一次。直到地下水水质连续3年内不超出地下水本底水平。

9.3.2 地下水水质连续3年不超出地下水本底水平后,根据当地地下水监测跟踪要求开展日常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

9.4 地表水监测要求

9.4.1 在项目建设、回填作业、生态恢复等不同阶段,按照HJ 819要求,确定地表水监测点位、分析方法、监测频次等,制定并实施地表水环境监测计划。

9.4.2 生态恢复后,根据当地地表水水质监测工作要求开展日常水环境质量监测。

9.5 土壤监测要求

9.5.1 在采坑下游周边雨水易于汇流和积聚的区域布设不少于2个表层土壤采样监测点。土壤监测因子的分析方法按照GB 36600的规定执行。

9.5.2 回填作业及生态恢复期间,土壤监测点的自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每年1次。连续监测至采坑完全生态恢复以后,若土壤主要监测项目指标连续基本无变化,则每年监测一次。直到土壤监测因子连续3年内不超出土壤本底水平。

10 土地再利用

生态恢复治理后,可依据采坑所在区域自然环境、地形条件、水资源及表土资源情况,向自治区自然资源相关部门申请土地再利用,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地方)关于土地复垦质量控制要求等相关管理规定。

生态恢复后土地不得用于农业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等敏感用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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