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垦、景观恢复、建设用地平整、农业用地平整以及防止地表塌陷的地貌保护等工程中,以土地复垦为目的,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替代土、砂、石等生产材料填充地下采空空间、露天开采地表挖掘区、取土场、地下开采塌陷区以及天然坑洼区的活动。
3.6
地下水补给区 groundwater rege area
能够通过大气降水、地表水、回渗(归)水以及其他含水层渗入,对地下水含水层进行补给的地区。
3.7
生态恢复 ecological restoration
对遭到退化、损伤或破坏的生态系统采取消除环境污染、防控环境风险、促进生态系统自然重建的整治措施,消除其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使其生态功能逐步恢复和重建的过程。
4 采坑环境、地质调查和评估
4.1 基本要求
4.1.1 可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生态恢复的采坑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应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协调一致,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土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对计划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生态恢复的采坑应进行选址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评估。
4.1.2 可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生态恢复的采坑应位于地质稳定区域,不应位于下列地区:
a)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水源保护区;
b)洪泛区和泄洪道;
c)岩溶发育区,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
d)多年冻土区;
e)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1.3 所选采坑地质结构条件应满足回填后的承载力要求,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
4.2 调查
4.2.1 调查范围
应对采坑及受其生态恢复影响邻近区域的地质单元进行调查。
4.2.2 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应包括采坑所在的水文地质单元的区域调查和环境本底调查。
4.2.3 区域调查
包括水文地质情况、气象与土地利用、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等基本情况的调查。
a)水文地质情况调查应包括如下内容:
——基本现状:调查采坑的面积容积、历史演变、治理现状等。
——地质结构:调查采坑所处区域的宏观地貌、地层结构、地层稳定性、岩性等。
——地形地貌:调查影响采坑安全的危岩体、高边坡和破碎斜坡等主要岩体形态的规模、分布及发育程度等,说明采坑地质灾害隐患的类型、规模、分布及状态等。
——水文:调查采坑及所在流域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基本水文特征。
b)气象与土地利用调查应包括如下内容:
——气象:调查采坑所在地光、热、水等气象条件;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类型、规模、分布和权属情况。
c)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调查,应针对采坑周边影响的区域范围内,调查现有主要大气和水污染源情况,调查采矿及其影响区域范围内居民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基本草原、天然林、野生动植物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分布情况。
4.2.4 环境质量本底调查
调查采坑及其影响区域的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的环境质量本底水平,作为长期监测的对照值,以及历史堆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情况。
a)土壤:根据采坑及其临近附属区域的地形特征、地面径流方向设置表层样采样点,其中采坑范围内不少于4个,采坑范围外不少于2个。涉及大气沉降影响的,应在采坑外主导风向的上、下风向各设置1个表层 样采样点。涉及地面漫流途径影响的,应结合地形地貌,在采坑范围外的上、下游各设置1个表层 样采样点。土壤样品检测指标包括土壤pH值、GB 36600规定要求的检测指标,以及回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特征污染物。
b)地下水:在采坑区域上游、下游及可能受污染物扩散影响的周边区域内布设监测井,并进行采样,各区域监测井的数量不少于1个。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按照GB/T 14848规定要求,并结合环境风险评估需要,确定检测指标。
c)水文地质条件:按照GB/T 0282开展水文地质条件调查,重点调查地下水埋深、含水层和含水岩组的岩性及厚度、地下水系统边界、地下水补给与排泄等。
d)历史遗留固体废物:调查采坑中是否有历史遗留固体废物,调查其来源、主要成分特征、固废属性、污染特征等。
4.2.5 调查方法采取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和人员访谈相结合的方式。现场调查应根据调查目的和内容进行踏勘普查、样地详查和勘探调查等,调查方法应符合相关调查规范。
4.3 采坑评估
4.3.1 根据采坑基本现状、资源与生态环境等情况的调查,对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填采坑进行生态恢复的安全性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