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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地方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生态恢复技术规范 采坑回填(征求意见稿)》发布(最新发布)(3)

蚂蚁考呗网     [ 2021-05-01 ]   点击次数:

4.3.2 结合采坑所在区域的气象、水文、土壤和生物资源、生态环境状况,参照土壤、地下水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及污染风险评估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对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填采坑进行生态恢复的潜在环境风险进行评估,确保回填后环境风险可控。

4.3.3 必要时,需应对区域经济条件、土地利用规划、人文资源与社会环境等进行经济社会情况分析,评价采坑生态恢复的经济社会条件、综合效益和社会管理风险。

5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调查和评估

5.1 一般要求

5.1.1 回填采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

a)钢铁冶炼等过程产生的冶炼废渣;

b)工业燃煤锅炉生产过程产生的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

c)煤矸石;

d)尾矿;

e)废石;

f)其它满足相应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5.1.2 用于采坑生态恢复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严禁混入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以及生活垃圾等。

5.2 拟利用固体废物的采样分析

5.2.1 用于回填料用于采坑进行生态恢复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符合以下基本技术要求:

a)有机质含量小于5%(煤矸石除外),测定方法按照HJ 761进行;

b)水溶性盐总量小于5%,测定方法按照NY/T 1121.16进行。

5.2.2 对拟利用的固体废物采样

对于连续生产工艺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在设施运行稳定、原辅材料类别和来源固定的时间段,采用等间隔采样法进行采样,且采样份样数不少于5个。

对于历史堆存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宜选择代表性位点均匀采样,当堆存面积不大于5000 m2时,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当堆存面积>5000 m2时,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具体采样检测方案由环境风险评估需要最终确定。

5.2.3 拟利用的固体废物样品,应采用HJ 702、GB 5085、GB/T 14506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全成分分析。对于固体废物样品中的污染物,分别按照HJ 557和HJ/T 299规定方法获取浸出液,再进行检测。

5.3 拟利用固体废物的适用性评估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水文水质特征,结合固体废物检测结果,对拟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开展污染物环境行为分析,分析预测采矿回填及生态恢复后污染物浸出等迁移转化特征,识别并评估其环境风险。评估风险结果符合风险管控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方可用于采坑回填材料。

环境行为分析评估可采取环境模拟实验的方式。

6 设计施工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采坑生态恢复总占地边界原则上不应超过其历史边界,除必要的边坡修正等安全措施外,不允许扩大采坑范围。根据采坑的规模和建设条件做出分期和分区建设的总体设计。

6.1.2 采坑生态恢复主体工程应包括:基础及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雨污分流系统、顶部阻隔覆盖系统、植被及环境监测系统等。根据采坑水文地质条件实际情况,可选择设置地下水导排系统。

6.1.3 为确保施工安全及回填体稳定性,应对主体工程的地质安全性进行评估,必要时应放出足够的边坡。

6.1.4 坑底清基过程中,应对发现的可能影响地基稳定的溶洞、采空区域、地下水断层破坏等进行清理、平整、地下水导排等处理。

6.2 污染防控要求

6.2.1 地下水位要求

采坑基础层底部应高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1.5m以上。当场区基础层底部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离不足1.5m时,应建设地下水阻隔、导排系统,确保采坑回填作业和后期管理期内的地下水年最高水位维持在基础层底部1.5m以下。

6.2.2 防渗要求

6.2.2.1当用于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的固体废物均满足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物时,应符合下列防渗要求:

(a)当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5cm/s,且厚度不小于0.75 m时,可以采用天然基础层作为防渗衬层。

(b)当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大于1.0×10-5cm/s时,可采用改性压实粘土类衬层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防渗衬层,其防渗性能应至少相当于渗透系数为1.0×10-5cm/s且厚度为0.75 m的天然基础层。

6.2.2.2当全部或部分用于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的固体废物为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物时,应符合下列防渗要求:

(a)当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7cm/s,且厚度不小于0.75m时,可以采用天然基础层作为防渗衬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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