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部分同一MAC地址或手机委托监控预警事项未及时有效处理。
上述问题一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8号)第三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上述问题二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第2号)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进行整改,于2021年1月15日之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12月22日
关于对谢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79号
谢楠: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制作和发布关于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研究报告《转型农业服务商,打开成长新空间》过程中,未能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未对引用的重要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核实,导致该研报内容出现重大错误,客观上传播了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8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