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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疑难问题解答

时间:2017-04-29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疑难问题解答
本章疑难问题解答
1.纳税人销售旧货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区别何在。一般纳税人销售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适用税率征税;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怎样区分这两种情形?
【解答】物品和旧货不是一个概念。这里的物品一般是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小工具、低值易耗品等。旧货带有特殊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税法中旧货政策的实施范围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旧货是列举的带有“二次流通”、“非自己使用过”的特征。
2.外购办公用品用于办公,进项税是不是可抵扣?
【解答】外购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在计算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应税物品的增值税时,是销项、进项都不计吗?为什么?
【解答】企业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计销项税。即:不做销售看待,也不能抵扣进项,含义是和消费者一样自行负担税款。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不是运输企业,外购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吗?
【解答】在我国“营改增”的进程中,原增值税的一些规定也进行了调整,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便不是运输企业,其外购的汽车、摩托车、游艇也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
5.可否用简单的记忆方法“收购价款X1.1X 1.2 X 13%”来计算出收购烟叶的进项税呢?
【解答】这种简单的套算公式仅适用于理想化的状态下计算进项税,如确实支付了10%的价外补贴、确实把这10%的价外补贴在收购凭证上记录。如果收购烟叶不在理想化状态下,如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不是10%,或价外补贴没有在收购发票上体现,就不能使用上述套算公式。价外补贴必须在发票上据实体现才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规定,是专门针对增值税的规定,不适用于烟叶税的计税,烟叶税计税的价外补贴统一使用收购价款的10%。6.今年教材中关于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在官方考试教材65页,不得抵扣进项税有“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但是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但是66页的表述却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要用公式分摊计算。这两个表述是否矛盾呢?
【解答】这两个表述分别针对不同的涉税标的,两个表述没有矛盾。前者是针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进项税政策;后者是针对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外的其他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的增值税进项税政策。举例而言,假定某供热企业既有对居民收取的采暖费(免税收入),又有对居民以外的单位收取的采暖费(应税收入),则该企业提供热力构建的供热车间、机器设备的进项税全部都可以抵扣,但是为生产热力而购买燃气、煤炭的进项税只能按照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比例分摊抵扣。
7.“营改增”全面推进后,与不动产相关的计税规则非常复杂,老师可否对这部分内容提供比较清晰的复习思路?
【解答】目前,与不动产相关的计税规则包含了全额计税、差额计税、异地预征、预征率、征收率、税率等不同的规定,规则复杂。为此,给大家总结梳理了两个政策要点表格,方便学员们复习备考。
表1    建筑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计税规则一览表

纳税人行为及性质 项目情况 计税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 申报纳税
 
行为
 
 
性质
 
(“营改增”为界)  
方法
 
 
税额预缴及计算
 
主管
 
税局
 
税额计算
 
主管
 
税局
   
 
 
一般
 
 
老项目
 
 
简易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
款)÷(1+3%)X3%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X3%-预缴  
 
建筑
纳税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 建筑服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
 
机构
 
服务
 
新项目
 
一般
 
 
和价外费用- 支付的分包
款)÷(1+11%)X2%
务发生
 
地国税
价外费用  ÷(1+11%)X11%-预缴 所在地国税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
 
 
 
新项目或老项目
 
 
 
 
简易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支付的分包款)÷(1+3%)X3%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支付的分包款)÷(1+3%)X3%-预缴
   
 
一般
 
 
 
前取得
 
简易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
÷(1+5%)X5%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X5%-预缴  
纳税人
 
 
一般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
不动产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
 
机构
 
 
后取得
 
÷(1+11%)X3%
 
所在地
 
国税
÷(1+11%)X11%-预缴 所在地国税
 
 
不动产
      个体户出租住房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X1.5%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
÷(1+5%)X1.5%
-预缴
经营租赁
 
 
     
自然人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X1.5%
 
 
 
 
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
 
 
前或后取得
 
 
简易
 
 
 
 
自然人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
÷(1+5%)X5%
所在地地税
 
 
除上述情形以外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X 5% 不动产
所在地
国税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  X5%-预缴 机构所在地国税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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