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修复废品损失
不可修复废品损失的生产成本,可按废品所耗实际费用计算,也可按废品所耗定额费用计算。
废品损失采用按废品所耗实际费用计算时,要将废品报废前与合格品计算在一起的各项费用,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见在产品和产成品之间成本的分配)在合格品与废品之间进行分配,计算出废品的实际成本,从“生产成本”科目贷方转入“废品损失”科目借方。如果废品是在完工以后发现的,单位废品负担的各项生产费用应与单位合格产品完全相同,可按合格品产量和废品的数量比例分配各项生产费用,计算废品的实际成本。
废品损失采用按废品所耗定额费用计算不可修复废品成本时,废品的生产成本是按废品数量和各项费用定额计算的,不需要考虑废品实际发生的生产费用。
(2)可修复废品损失
可修复废品返修以前发生的生产费用,不是废品损失,不需要计算其生产成本,而应留在“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和所属有关产品成本明细账中,不需要转出。
返修发生的各种费用,应根据各种费用分配表,记入“废品损失”科目的借方。其回收的残料价值和应收的赔款,应从“废品损失”科目贷方分别转入“原材料”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借方。结转后“废品损失”的借方反映的是归集的可修复损失成本,应转入“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的借方。
【例7-22】某工厂费用分配表中列示A产品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为:直接材料2 000元,直接人工1 000元,制造费用1 500元。不可修复废品成本按定额成本计价。有关资料如下:不可修复废品5件,每件直接材料定额100元,每件定额工时为20小时,每小时直接人工5元、制造费用6元。
可修复废品和不可修复废品共回收残料计价200元,并作为辅助材料入库;应由过失人赔款150元。废品净损失由当月同种产品成本负担。
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
=5*100+5*20*5+5*20*6=1 600(元)
废品净损失
=2000+1000+1500+1600-200-150
=5 750(元)
(1)结转可修复废品的成本
借:废品损失-A产品 4 500
贷:原材料 2 000
应付职工薪酬 1 000
制造费用 1 500
(2)结转不可修复废品成本
借:废品损失—A产品 1 600
贷:基本生产成本— A产品 1 600
(3)残料入库
借:原材料 200
贷:废品损失— A产品 200
(4)过失人赔偿
借:其他应收款 150
贷:废品损失— A产品 150
(5)结转废品净损失
废品净损失=1 600+4 500-200-150=5 750(元)
借:基本生产成本—A产品 5 750
贷:废品损失—A产品 5 750
2、停工损失的核算
停工损失是指生产车间或车间内某个班组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停工期间发生的原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和制造费用等。应由过失单位或保险公司负担的赔款,应从停工损失中扣除。不满一个工作日的停工,一般不计算停工损失。
企业的停工可分为正常停工和非正常停工。正常停工包括季节性停工、正常生产周期内的修理期间停工、计划内减产停工等。非正常停工包括原材料或工具等短缺停工、设备故障停工、电力中断停工、自然灾害停工等。季节性停工、正常生产周期内的修理期间停工费用在在产品成本核算范围内,应计入产品成本。非正常停工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
单独核算停工损失的企业,应增设“停工损失”科目,在成本项目中增设“停工损失”项目,根据停工报告单和各种费用分配表、分配汇总表等有关凭证,将停工期内发生、应列作停工损失的费用记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