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5 000(100 00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贷:应收账款 5 850
(3)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1 150
贷:应收账款 111 150
本例中,假定发生销售折让前,因该项销售在货款回上存在不确定性,甲公司未确认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也未发生;发生销售折让后2个月,乙公司承诺近期付款。则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70 000
贷:库存商品 70 000
(2)乙公司承诺付款,甲公司确认销售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111 1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 000(100 000-100 00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 1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 000
贷:发出商品 70 000
(3)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1 150
贷:应收账款 111 150
五、销售退回的处理
【例4-7】甲公司2*12年9月5日收到乙公司因质量问题而退回的商品10件,每件商品成本为210元。该批商品系甲公司
2*12年6月2日出售给乙公司,每件商品售价为3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因乙公司提出的退货要求符合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同意退货,并按规定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甲公司应在验收退货入库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2 100(210×10)
贷:发出商品 2 100
注:发生退货时,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说明此前甲公司已开具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核算过增值税。即:
借:应收账款 510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
所以,发生销售退回时,应将上笔分录冲回: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3 000×17%)
贷:应收账款 510
【例4-8】甲公司2*12年3月20日销售A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35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9 5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182 000元。A商品于2*12年3月20日发出,购货方于3月27日付款。甲公司对该项销售确认了销售收入。9月15日,该批商品质量出现了严重问题,购货方将该批商品全部退回给甲公司,甲公司同意退货,于退货当日支付了退货款,并按规定向购货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