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别 | 消费税 | 增值税 |
| 性质 |
价内税 ex.组价=XXX÷(1-税率) |
价外税 ex.不含税的=含税÷(1+税率) |
| 纳税人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营改增 |
| 征税范围 |
应税消费品: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零售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5)批发的卷烟 |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营改增:销售服务业、无形资产、不动产 |
| 征税环节 |
单一环节一次征收 【注意】①生产销售、②委托加工、③进口、④零售、⑤批发 【例外】卷烟、超豪华小汽车 |
多环节征收 |
| 计税依据 | (1)从价定率 | 从价定率 |
| (2)从量定额 | ||
| (3)复合计税 | ||
| 两者关系 | 消费税依附于增值税 | |
| 征税环节 | 具体内容 | |||||||||||||
| 1、生产应税消费品 | (1)自产销售: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 |||||||||||||
| (2)自产自用 | 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时不纳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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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注意】“其他方面”: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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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视同生产 |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 ①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②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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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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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进口应税消费品 |
报关进口当天,由海关代征 【注意】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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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零售应税消费品 |
(1)金银铂钻: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注意】“视同零售行为” P150原理同“视同销售”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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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豪华小汽车 【18新增】 【注意】超豪华小汽车双环节征收:生产(进口)+零售(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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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批发销售卷烟 | (1)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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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烟草批发企业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3)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消费税,即在批发环节加一道。 (4)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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