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型 | 适用情形 |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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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通知解除 (不能用) |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 【口诀】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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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失性辞退 (没法用)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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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 (没办法) |
(1)经济性裁员的适用情形: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特别程序 ①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②裁减人员不足20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10%的,无需执行上述程序 (3)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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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 |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 |
| 劳动合同期满 | 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条件续订而劳动者拒绝 | × |
| 用人单位决定不续订或降低条件续订(不留用) | √ | |
|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 | |
|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 × | |
|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 | |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不营业) | √ | |
|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不营业)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