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解释】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才适用减税规定,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三)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考点】征收管理
1.征收方式
(1)代扣代缴: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根据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2)自行申报纳税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②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③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④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纳税期限
(1)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2)自行申报纳税期限
①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②年所得额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3.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
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投资者兴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