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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讲义汇总(最新发布)(16)

蚂蚁考呗网     [ 2018-08-11 ]   点击次数:

5.商业保险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6.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7.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8.三项经费
(1)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三)各项扣除——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项目
1.生产经营费用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扣除。
(2)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3)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2.借款费用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3.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4.业务招待费
(1)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公益性捐赠
(1)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2)可以全额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3)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7.研究开发费用
(1)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准予在当期直接扣除;
(2)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8.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9.损失
(1)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2)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10.亏损弥补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考点】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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