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银行业法律体系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职责主要可分为
以下几类:
1.制定并发布监管规章、规则
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其中,审慎经营规则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核心经营目标,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2.实施行政许可
(1)机构准入许可。(2)业务准入许可。(3)人员准入许可。(4)股东变更审查。3.非现场监管
中国银监会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并表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财会信息。中国银监会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4.现场检查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监会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应当依法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5.报告和处置突发事件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监会应当建立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中国银监会应当立即向中国银监会负责人报告;中国银监会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6.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指导、监督
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中国银监会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1.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3)限制资产转让;
(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2.对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促成重组、撤销等监管措施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促成重组和撤销。
此外,当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根据《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中国银监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3.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①延伸调查。②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③强制披露。④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冻结涉嫌违法资金。
(三)法律责任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既规定了银监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二、《中国人民银行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为: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其中,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权(1)检查监督权。
(2)建议检查监督权。
(3)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三)法律责任
为惩罚违法行为,针对《中国人民银行法》中的各项禁止性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设专章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以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立法宗旨。
(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三性四自”经营原则,即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经营的“三性”原则紧密关联,相互依存,但商业银行作为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因其负债经营的性质,商业银行“三性”中,效益性劣后于安全性、流动性,而安全性又优先于流动性: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1.存款业务规则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存款业务基本法律规则如下:(1)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2)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3)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商业银行保障不论是个人储蓄或是单位存款免于非法遭受查询、冻结、扣划要求的权利。
2.贷款业务规则
《商业银行法》从贷款业务指标、风险控制以及业务保障等方面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进行了规定。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并遵守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针对我国贷款业务常见问题,《商业银行法》对借款人审查、借款担保、借款合同、关系人贷款、同业拆借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商业银行法》还就商业银行开展贷款或担保业务的自主性、对违约借款人的权利等制定了贷款业务保障规则。
(三)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1.商业银行的接管
接管是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银监会对该银行采取的监管措施。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对商业银行进行接管由中国银监会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E1起开始。接管期限届满,中国银监会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2.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无论是因解散、被撤销还是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商业银行在注销之前都必须经过清算。
(四)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法》设专章规定了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借款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商业银行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相关立法(★★)
(一)反洗钱法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
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我国的反洗钱法律规范主要由一部法律和四部央行的行政规章组成,简称“一法四规”。其中,“一法”是指《反洗钱法》,“四规”是指《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根据上述法律规范,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上述法律规范,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
(1)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2)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3)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 。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4)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5)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6)保密义务和报告义务。(二)民商事法律
与银行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民商事法律包括民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
(1)《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通则》确立了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禁止使用权力滥用原则等。银行作为民事主体进行业务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2)《物权法》和《担保法》中关于担保的相关规定与银行经营管理密切相关。实际业务中,商业银行主要涉及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担保方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设定为担保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物权法》对可以抵押的财产以及不得抵押的财产进行了列举,并规定只要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抵押。《物权法》建立抵押合同成立与抵押权设立分离的机制,即抵押合同可以先生效,而抵押权设立则需经过一定的
法定手续后方能生效。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依法进行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两类质押:①动产质押;②权利质押。《物权法》对可以出质的权利进行了列举,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方能设立质权。这是《物权法》在抵押物范围和质物范围上确立的不同原则。
(3)《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及转让等事宜进行了规定。商业银行在业务中签署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并特别注意遵守《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公平制定格式合同条款,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刑法
《刑法》对金融犯罪进行了规定。金融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财产权利遭受严重损失,按照《刑法》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金融犯罪是一种图利犯罪,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有的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金融犯罪主要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两大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管理、金融机构组织管理、银行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金融诈骗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四)其他金融法规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国务院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还出台了大量行政法规和监管规章,如《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存款保险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