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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证券从业考试保荐代表人机考真题解析(6)

蚂蚁考呗网     [ 2018-02-07 ]   点击次数:

 230、收购人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应聘请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判断)

  参考答案:对

  231、下列人员,应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或要约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的有:(不定项选择)

  A.各收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代表。

  B.财务顾问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

  C.收购人聘请的律师。

  D.收购人聘请的会计师。

  E.收购人聘请的资产评估师。

  参考答案:A、 B、 C

  解析:一、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收购人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收购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一条 各收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代表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财务顾问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收购人聘请的律师及其所就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十二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收购人应当详细说明其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是否已经采取或者拟采取对本次要约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或者存在对本次要约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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