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列哪些主体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出具相关专业意见:(不定项选择):
A.收购人,拟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B.收购人,拟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5%。
C.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收购人拟以要约方式收购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3%。
D.被收购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该公司的管理层拟收购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3%。
E.收购人,拟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5%,成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
参考答案:A、 B、 C、 D
解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第二十五条 收购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二十六条 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 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第二十八条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