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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保荐代表人考试真题解析4(财管与税法)(OK).doc

蚂蚁考呗网     [ 2016-10-04 ]   点击次数:
 

四、财务管理

1、产品成本核算方法的选择:BC
A造船采用品种法; 【完工百分比比】
B新手机研制采用分批法;
C制药生产企业,每一道半成品既可以对外销售也可以用于继续生产,采用平行结转分步法;
 D报纸印刷采用逐步结转分步法
 
2、 某公司本年每股收益2元,股利支付率为50%,无风险收益率4%,风险溢价率5%,Beta值1.2。问5%永续增长率下的股价,以及0增长率下的股价。
解析:该公司股票必要收益率=4%+1.2*5%=10%
增长率为5%时,股票内在价值=2*50%*(1+5%)/(10%-5%)=21元;
增长率为0时,股票内在价值=2*50%*(1+0%)/(10%-0%)=10元;
 
3、 息税前利润为110万元,固定成本50万元,利息10万元,求总杠杆系数。
解析:DTL=(EBIT+F)/(EBIT-I)=160/100=1.6
 
4、 杜邦财务分析体系运用
判断:20092010年销售净利率分别为6%9%,总资产周转次数为21.5,产权比率不变,2010年权益净利率变动趋势上升。
解析:正确。杜邦财务分析体系下,权益净利率=销售净利率*总资产周转次数为*权益乘数。
 
5、 关于互斥项目的选择:
甲:现值1000万元,项目时间10年,现值年金系数是0.177,((P/A,12%,10)=0.177,按12%折算,内含报酬率比10%高);乙:项目时间11年,现值系数0.85;丙:年金150万,项目时间12年,年金终值系数(A/P,12%,10)=6.1944;丁:项目时间8年,内含报酬率为10%。问应选择哪个项目?
解析:甲/丙,尚有争议。
 
6、 投资人用无分险利率借款买入20%的无风险债券,证券组合的风险为12%,无风险率为6%。计算该投资人的期望收益率。
A 13.2%
B 12%
其余选项记不清了。
 
7、 关于看涨期权:期权价格为5元,行权价10元,市场价12元:
A 时间价值为7元;
B 期权价值与波动成正相关;
C无风险利率上升,看涨期权价值上升,看跌期权价值下降
D 时间价值与到期时间成正相关,时间越长时间价值越大,随着到期时间的缩短,成线性下降
 
8、 判断:债券市场购入面值为1000元债券,每半年付息50元,年收益率为10%
解析:错误。半年利息计算复利超过10%
 
9、 关于利息保障倍数的计算
利息32万元,其中计入在建工程的利息为16万元,税后利润为24万元,税收8万元。
解析:利息保障倍数=(32+24+8)/32=2
考点是利息应包括资本化的利息。
 
10、              各种股利分配政策的特点
A 边际税率较高的投资者倾向于高额分红,以进行再投资;【少分红,减少纳税】
其余选项记不清了。
 
11、              导致融资成本增加的有:
A通货紧缩【流动性差】
B固定成本增加
C流动性增强
其余选项记不清了。
 
12、              盈亏平衡点和安全边际概念运用【销售额减去盈亏平衡点销售额】
13、              投资者的收益率曲线
14、              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计算
15、              资产评估
16、              以下关于优先股的说法正确的有:ACD
A 股利支付率固定;
B与普通股享有相同的权利
C分配剩余财产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D 优先分配股利
 
 

五、税法

1、某人持有上市公司10%,其持股50%的公司(联营企业)持有上市公司20%,上市公司发了5000万现金股利。假设该联营企业除了提取法定公积金外其余未分配利润全部分派股利,上市公司和联营企业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5%。则该人实际能分到多少现金:
A 850万元;
B 855万元;
C 760万元;
D 810万元。
解析:联营企业提前的法定公积金=5000*20%*10%=100万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5000*10%*(20%*1/2)+5000*20%*(1-10%)*50%*20%=140万元
则实际分到的现金=5000*10%+5000*20%*(1-10%)*50%-140= 81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2、 股改中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时的税务处理:AC
A公司股份制改制整体变更时净资产1亿元,其中2000万元盈余公积,40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两股东甲公司和自然人李某,分别持股20%和10%
A 股份制改制时未分配利润转股本,公司按规定计提了自然人股东李某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李某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在以后股份转让、处置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B 在上述情形下,李某应将转增的股本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C 甲公司不用缴企业所得税;
D 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
解析:法人股东不用缴企业所得税,属于免税收入。
股改中的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是可以缓交甚至免缴,但按规定是必须当期缴纳的,该问题存在争议。
 
3、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条件:
考点包括最近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比例及境内研发费用比例;最近一年内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比例;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比例和研发人员比例
 
 
4、 上海甲公司委托A公司、B公司和C公司组成的投标联合体完成项目,其中A公司提供设计服务,B公司是广东的一家建筑施工公司,C公司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A公司在上海完成设计,B公司在广东从另一家供应商采购建材在上海完成施工,C公司生产并在上海安装设备。请问A公司、B公司和C公司的收入是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以及纳税地点。
解析:A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税率为5%,纳税地点在A公司住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B公司提供施工劳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同时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建材和施工的营业额,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地点在建筑工程服务所在地上海;C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该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应在C公司生产销售设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5、 关于增值税免征或即征即退的范围:
A 农场销售自产产品;
B 软件企业随同软件销售收取的培训费;
C农资部门批发农药;13%
D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看是否自己购买纸张】
解析:A属于免税范围;B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C税率为13%。
 
6、 关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A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
B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C税收滞纳金;
D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E赞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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