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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保荐代表人考点真题汇总(六)

蚂蚁考呗网     [ 2016-09-11 ]   点击次数:
75、每股收益
(1)认股权证的稀释每股收益
判断:某公司利润2060万,已发行5000万股,2012年4月1日发行认股权证1200万张,每张行权价5元,当时每股市价6元。2012年稀释每股收益为0.4元/股。
答案:正确
解析:认股权证增加的股份数=1200-1200*5/6=200万股
每股收益=2060/(5000+200*9/12)=0.4元/股
认股权证是指公司发行的、约定持有人有权在履约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按约定价格向本公司购买新股的有价证券。股份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持有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股份期权持有人对于其享有的股份期权,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对于盈利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具有稀释性。对于亏损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净亏损,但增加普通股股数,从而导致每股亏损金额的减少,实际上产生了反稀释的作用,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对于稀释性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般无需调整分子净利润金额,只需要按照下列步骤调整分母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一)假设这些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已经行权,计算按约定行权价格发行普通股将取得的股款金额。
(二)假设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股票,计算需发行多少普通股能够带来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额。
(三)比较行使股份期权、认股权证将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作为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净增加。也就是说,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行权时发行的普通股可以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这部分普通股由于是按照市价发行,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普通股股数同比例增加,既没有稀释作用也没有反稀释作用,不影响每股收益金额;另一部分是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这部分普通股由于是无对价发行,企业可利用的经济资源没有增加,但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增加,因此具有稀释性,应当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
(四)将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乘以其假设发行在外的时间权数,据此调整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分母。
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的计算,理论上应当包括该普通股每次交易的价格,但实务操作中通常对每周或每月具有代表性的股票交易价格进行简单算术平均即可。股票价格比较平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代表性价格;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值作为代表性价格。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计算平均市场价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原计算方法不再适用。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发行日起计算。
【例35-5】某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5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250万股,该普通股平均每股市场价格为4元。20×7年1月1日,该公司对外发行250万份认股权证,行权日为20×8年3月1日,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行权日以3.5元的价格认购本公司1股新发的股份。该公司20×7年度每股收益
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500/1 250=0.4(元)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250-250×3.5÷4=31.25(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500/(1 250+31.25)=0.39(元)
(2)回购股票的稀释每股收益
选择题:算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3月1号发行2.4亿股,完成后总股本3.6亿股,7月1号通过决议未来1年以5.5元/股回购8000万股,7-12月市场均价5元。当年度净利润4.8亿元。无其他事项,问: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后每股收益。
A、稀释每股收益是1.48
B、稀释每股收益是1.46
C、基本每股收益1.5
D、基本每股收益是1.6
答案:AC
解析:基本每股收益=4.8/[2.4*10/12+(3.6-2.4)]=4.8/3.2=1.5
回购增加的股份=8000*5.5/5-8000=800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4.8/(3.2+800/10000*6/12)=1.48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与前面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计算思路恰好相反,具体步骤为:
(一)假设企业于期初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普通股,以募集足够的资金来履行回购合同;合同日晚于期初的,则假设企业于合同日按照自合同日至期末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足量的普通股。该假设前提下,由于是按照市价发行普通股,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普通股股数同比例增加,每股收益金额不变。
(二)假设回购合同已于当期期初(或合同日)履行,按照约定的行权价格回购本企业股票。
(三)比较假设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假设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作为净增加的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再乘以相应的时间权数,据此调整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分母数。
【例35一6】某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000万股。20×7年3月2日,该公司与股东签订一份远期回购合同,承诺一年后以每股5.5元的价格回购其发行在外的240万股普通股。假设,该普通股20×7年3月至12月平均每股市场价格为5元。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400/1 000=0.4(元)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240 X5.5÷5-240=24(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400/(1 000+24x10/12)=0.39(元)
 
76、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下列关于招股书披露正确的有【】
A、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自然人,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住所
B、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答案:AB
解析: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法人,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如为自然人,则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住所;【注意没有营业收入,子公司有】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77、出售子公司股权未丧失控制权
甲公司于2012年2月取得乙公司80%股权,成本为8 600万元,购买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9 800万元。假定该项合并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且按照税法规定该项合并为应税合并。2013年1月1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其中的25%对外出售,取得价款2 600万元。出售投资当日,乙公司自甲公司取得其80%股权之日持续计算的应当纳入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可辨认净资产总额为12 000万元。该项交易后,甲公司仍能够控制乙公司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问个别报表的投资收益和合并报表的资本公积。
答案:甲公司出售1/4,个别报表的投资收益=2600-8600*20%=880万元
合并报表资本公积=2600-12000*20%=200万元
解析《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3期):问题3: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根据财会便[2009]14号函,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78、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A、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
B、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C、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
D、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
E、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3900元的;
答案:ACD
解析
第十七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停止交易:
1.流通面值少于人民币3000 万元时,自发行人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停止交易;2.转股期结束前十个交易日;3.赎回期间;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募集说明书应当规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79、环保核查
《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
A、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可以终止环保核查,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B、核查期间,核查公司应在其网站公开核查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
C、属于再次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还应当公开对上次环保核查要求的落实情况
D、上市环保核查结束后,申请核查公司可以不用再次在其网站公开持续改进环境行为的承诺
答案:BC
解析: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2]118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有关部署,进一步调整优化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优化的思路
进一步完善环保核查制度,精简工作环节,缩短工作时限,突出环保核查重点,强化上市公司环保主体责任,全面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二、强化上市公司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公司计划上市或再融资需取得环保证明文件的,应向所在地省级或以上环保部门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并提交核查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见附件)。申请文件及报告应介绍公司环保理念、环保目标及发展规划,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及考核、激励措施,采取的降低环境负荷的措施及效果;说明公司与环保核查要求的符合性,并提出环保持续改进计划。
公司应对提交的核查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中对公司上市及融资基本情况、与环保核查要求相符性、环境违法情况等方面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可以终止环保核查,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强制要求或变相指定申请核查公司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代为准备核查申请文件或申请报告;不得向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公司违规收费。
三、精简上市环保核查内容和核查时限
对首次上市并发行股票的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未经过上市环保核查需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将核查内容调整简化为五项,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环保验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及总量控制执行情况(包括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情况环保违法处罚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情况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已经过上市环保核查仅再融资的上市公司,以及获得上市环保核查意见后一年内再次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公司,将核查内容简化为三项,即募投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情况环保违法处罚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由我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核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且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向我部报送初审意见的,我部方予受理。我部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时限由60个工作日缩短为50个工作日,其中核查公示时间由10天缩短为5天;企业补正材料、整改问题的时间、环保部门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四、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环保监管和后督查
地方相关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金融及证券监管部门,对计划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提前辅导,督促其对照上市环保核查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提前整改环保问题。在日常环保监管、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和处理环境信访过程中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检查,发现违法问题要依法查处,不得以多收排污费的方式替代环保处罚。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以公司申请文件及报告为基础,依据日常环保监管情况,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出具上市环保核查意见。
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重大环保问题,且属于《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规定不予受理或退回核查申请材料情形的,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应作出不予受理或退回核查申请材料的决定,责令主管环保部门依法督促企业整改,并在环保后督查时检查公司整改落实情况。
发现公司存在其他环保问题且不能在核查过程中整改完毕的,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应责令其依法整改,在核查意见中说明情况,提出环保监管要求,并将公司环保整改方案及时间表向社会公开。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对上市公司开展环保后督查,督促其切实整改到位;对于未履行整改承诺、未按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公司依法处罚。我部组织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上市公司开展环保后督查,检查公司环保要求落实情况,并根据后督查情况,适时发布通报。
五、持续加大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力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继续做好核查工作制度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公开上市环保核查规章制度,包括核查程序、办事流程、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核查过程中,公开核查工作信息并动态更新,包括受理时间、进展情况等;核查结束后,公开核查意见及结论。
环保部门逐步公开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环保监管信息,如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和环保验收文件、监督性监测数据、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在线监测数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环保处罚情况等。
在上市环保核查期间,申请核查公司应在其网站公开核查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属于再次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还应当公开对上次环保核查要求(包括整改承诺)的落实情况。上市环保核查结束后,申请核查公司应在其网站公开持续改进环境行为的承诺;向环保部门承诺整改环保问题的,还应披露整改方案、进度及结果等信息。属于强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还应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披露企业基本信息、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等信息。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我部发布的《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等文件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80、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A、盈利性
B、流动性
C、实体性
D、安全性
E、社会性
答案:ABD
解析:商业银行的经营一般至少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但是,效益以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前提。安全性又集中体现在流动性方面,而流动性则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有效地在三者之问寻求有效的平衡。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既要追求自身盈利,又要注重社会效益,这是我国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经营原则。
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必然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权依法处理其一切经营管理事务,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存款人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客户。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严格履行自己的债务,切实承担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责任,直接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经营。如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尊重和保护,他们就选择其他银行或退出市场。
4.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应以平等自愿为基础,公平交易,不得强迫,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双方均应善意、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5.严格贷款人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6.依法营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7.公平竞争
8.依法接受中央银行与银监会的监督和管理
 
81、证券公司哪些业务需要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
 
 
82、物权法

出租房屋砸伤行人的侵权责任。
 
 
 
83、影响券商评级的情形
是被法院处以罚金5万元
 
84、融资融券(券商将其管理的集合资管的持股转融给了证券金融公司;折抵比例高于交易所要求;标的股票范围不超过交易所要求)
 
 
85、保荐总结报告的内容
下列关于保荐总结报告的内容正确的有【】
A、对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上市工作的评价
B、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做出评价
C、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D、保荐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答案:ABCD
解析:《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86、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
(一)要求发行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三)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四)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五)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
(六)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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