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 年《银行法》颁布,正式赋予英格兰银行金融监管权。同年,《存款人保护法》颁布,金融监管逐步走上正轨,建立起以自律监管为基础的分业监管格局。
2.FSA 统一监管时期
1986 年,为配合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撒切尔政府启动金融“大爆炸”改革,英国商业银行纷纷收购证券经纪商,涌现出一批金融集团,分业监管越来越不适应综合经营的发展需要。
1998 年修订后的《英格兰银行法》赋予英格兰银行货币政策独立性,并将其对存款类机构的监管职责划归证券与投资管理局,但仍保留金融稳定职责。2000 年《金融服务法》实施,2001 年统一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SA)正式成立,负责对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统一监管体制得以确立。为加强监管合作,财政部、英格兰银行、FSA 签订了谅解备忘录,设立三方委员会,财政大臣任主席。财政部负责金融监管体系的设置和相关立法,以及与欧盟之间的谈判和协调。
3.宏观审慎与微观行为监管并行的监管模式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令英国金融业遭受重创,特别是北岩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引发英国自 1866 年以来的首次银行挤提事件,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对监管体制的反思。危机后,以构建强有力的中央银行为核心,英国全面调整监管机构设置:在英格兰银行下设金融政策委员会(FPC),负责宏观审慎管理;撤销 FSA,在英格兰银行下设审慎监管局(PRA),与单独设立的金融行为局(FCA)共同负责微观审慎监管;明确英格兰银行为银行处置机构,并赋予广泛的处置权力;建立多层次监管协调机制,明确英格兰银行和财政部在危机应对中的职责分工。
2013 年 4 月 1 日,新《金融服务法》生效,新的金融监管框架正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