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3.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
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1)申请人向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未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直接提出申请,下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经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
(2)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后,向申请人颁发业务许可证,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证管办(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将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获得业务许可的申请人的情况。
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办理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⑴年检申请报告。
(2)年度业务报告。
(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5.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任何人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考点三、荐股软件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所称“荐股软件”,是指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
(1)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预测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价格走势。
(2)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选择建议。
(3)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买卖时机建议。
(4)提供其他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
考点四、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内部控制规定
1.证券投资顾问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2.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3.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4.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
5.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宄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宄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6.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7.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8.禁止证券投资顾问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9.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考点五、监管部门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督谈话、出示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考点六、监管部门对发布证券研宄报告业务的有关规定
(一)合作备案
1.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作时,应当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合作内容、起止时间、版面安排或者节目时间段、项目负责人等,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鉴。
2. 证券公司应当将拟参与媒体证券节目情况,事先向住所地证监局进行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