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未按规定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的,处10~30万;对直接…处3~30万。
28.收购人或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公司的合法权益的,责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60万;对直接…3~30万。(注:情节严重才罚)
29.违反证券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所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10万的,处10~50万;对直接 …处3~30万。
(2)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非法经营业务的,处违法所得1~5倍;没得或不足30万的,处30~60万;对直接 …处3~30万。
(3)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处10~30万;对直接 …处3~10
(4)禁止参加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以化名等交易的,处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罚款。(与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证券同罚)
(5)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记录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从业资格,处3~10万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