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后,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客户征信调查内容一般应包括:客户基本资料;投资经验;诚信记录;还款能力;融资融券需求。
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客户和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三)客户的选择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按《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征信的要求制定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要求客户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分司营业部开设普通证券账户并从事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满半年以上。
(2)账户状态。要求客户开户手续齐全、资料完备,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清晰,交易结算状态良好。
(3)信誉状况。要求客户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4)资产状况。要求客户具有符合要求的担保品和较强的还款能力。
(5)投资风格及业绩。要求客户投资风格稳健,无重大失误和损失,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6)关联关系。客户为非证券公司股东或关联人。
考点六、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基本内容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
(1)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人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合同应由证券公司统一制定、保管和与客户签订。
(2)合同中载明的事项包括: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融资买人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其他有关事项。
(3)客户只能与1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1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考点七、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的管理规定
客户融资买人、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规定的范围。可作为融资买人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一般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经交易所认可的四大类证券,即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由标的证券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人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债务担保物。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1) 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2) 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3) 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4)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5) 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6) 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佘证券和资金。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八、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予以公告。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
(1)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2)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
(3)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4)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
(5)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6)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考点九、监管部门对转融通业务的监督管理规定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个交易日公布以下转融通信息:
(1)转融资余额。
(2)转融券余额。
(3)转融通成交数据。
(4)转融通费率。
(四)资金用途
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除用于履行证监会规定的转融通职责和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外,只能用于以下用途:
(1)银行存款。
(2)购买国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经证监会认可的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3)购置自用不动产。
(4)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