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综合Ⅱ

简答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其代销玉米种子。因乙公司没有履约,甲公 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按玉米的市场销售价格赔偿其损失。乙公司同意赔偿,但认为应当根据《××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中的政府指导价格进行赔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认定,根据国家种子法的规定,玉米种子的价格应由市场调节,《××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关于种子赔偿标准的规定与国家种子法相抵触,应认定无效,故判决乙公司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乙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乙公司不服判决,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地方人民法院无权宣告地方性法规相关内容无效,于是做出决定:撤销人民法院判决,要求重新审理此案。
请结合我国宪法的规定和相关宪法理论分析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是否有权认定地方性法规无效?为什么?
(2)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否合法?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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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权。按照《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法律、法规的执行机关,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中院在其民事判决书中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超出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其实质是对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侵犯了权力机关的法定职权。中级人民法院的行为违背了《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合法。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明知故犯,要求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的错误要依法行使监督权,纠正法院的错误.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作出处理。同时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