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综合Ⅱ

多选题 下列关于北洋政府司法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地方基层基本沿用旧制,由县知事兼理司法
B.设置平政院,建立了中国最早的行政诉讼制度
C.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其内又设总检察厅,行使检察权
D.基本沿用清末制定的《法院编制法》,并以此为依据设置司法机构

参考答案:A,B,C,D进入在线模考
北洋政府普遍设立“兼理司法法院”,即由县知事兼领司法审判权,并公布有《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恢复了封建社会基层行政官员兼理审判的制度。以后虽略有调整,但在县一级所设司法公署中,县知事仍掌握检举、缉捕、勘验、递解、刑事执行等权,地位举足轻重。民国成立后,在借鉴清末行政裁判院的基础上,北洋政府成立了中国第一个行政诉讼审判机关平政院。北洋的司法体制沿用清末制度.设司法部掌管司法行政事宜;北京设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设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审判,四级三审制;各审判厅内也地设立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公诉和监督判决的权力。对社会公益及风化的民事案件,以代表身份参加,此与西方检察机关的职责大致相同。北洋政府司法制度基本上沿袭清末司法制度。1912年3月15日公布的《中华民国暂行法院编制法》,无非是清末宣统元年(1909)颁布的《法院编制法》的翻版,只是将“帝国”改为“民国”,“臣民”改为“人民”而已,其本质和内容没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