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综合Ⅱ

简答题 简述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新刑法”)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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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公布了第一部《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旧刑法,1935年1月1日公布修订第二部《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新刑法。新刑法的特点在于:(1)原则体例均效法西方刑法;(2)把罪刑法定原则同封建刑法的落后性和法西斯主义刑法的恐怖性融为一体;(3)在时间效力上取从轻、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加条件从新主义;(4)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兼取特定犯罪的保护主义和世界主义;(5)刑罚分主刑、从刑。另有保安处分。富有弹性的保安处分是专门一章。适用对象是未成年人和有犯罪嫌疑的人。有拘禁和非拘禁两种方式,实施无需有犯罪事实,无需经诉讼程序,因此成为迫害共产党人和革命人民的主要方式之一;(6)设定多种罪名镇压共产党及民众的反抗行为;(7)维护封建夫权和家庭伦理关系,从定罪和处刑不同角度维护尊卑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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