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在一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项目中,有限合伙型基金明股实债交易结构较为常见,表现为股权投资计划作为合伙型基金的优先级LP,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劣后级的LP;有限合伙型基金再将资金投入到标的公司。同时,由于地方政府无法提供担保,因此往往采用承诺函或者将还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等手段为标的公司的收益提供兜底。但此种方式随着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被彻底禁止。
二、 保险资金对外股权投资
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一般可通过保险公司主体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两大途径,其中若是保险公司主体自身进行股权投资,一般可通过参与保险系相关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是参与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产品进行股权投资;若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一般会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形式进行配置。
1. 保险公司股权投资情况
1) 保险系私募投资机构
保险系私募仅作为基金管理人及GP对基金进行管理,本身基本不具备出资能力,基金LP多为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对外募资比例极小;所管理基金基本都直投项目或是投向内部子基金,且就目前来看,自2017年华泰保险设立华泰保利后再无新的保险系私募管理人出现。
2) 央企背景保险机构
央企性质保险集团及泰康等大的保险集团基本都致力于打造集保险、健康、养老的完整康养产业集团,这些集团自身基本都有着出色的投研能力和保险资管机构,一般投资内部基金,设立或投资国家战略性基金,仅投资极少数市场上最头部顶尖GP;
工农中建交五大行都有自己的保险子机构,其中农建两行险资机构为国有性质,工行、交行和中行都为中外合资险企。五家国有银行背景的保险机构有着较多的对外GP投资。
3) 地方性国资控股保险机构
地方性国资控股保险机构基本无对外股权投资,少数几家投资了国资背景的GP。
4) 有股权投资能力的其他类险企
非国资控股险企对外股权投资相对更加活跃,但是多集中在2015-2017年3年之间,2018年以来只有极少数几家险企进行了对外股权投资。
2. 保险资管公司股权投资情况
由于禁止明股实债,股权投资计划存量锐减,并且股权投资计划的风险因子较大,所以保险资金配置起来更加谨慎;同时目前已存的股权投资计划更类似于专项投资计划,且进入门槛较高。
1) 综合性保险资管公司历史对外投资情况
大部分保险资管机构拥有股权投资资质,保险资管另类投资更青睐相对稳定的基建投资和不动产投资,实际股权投资不多,多通过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也更偏向于成熟期项目。
2) 专业性保险资管公司历史对外投资情况
目前专业性保险资管公司对外投资大部分投向体系内保险私募基金管理人,仅有极少部分在体系外的投资项目。
三、 险资投资GP 政策条件
2018年10月发布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有如下规定:
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该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机构,应当完成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注册资本或者认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并已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三)投资管理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0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作为主导人员合计退出的项目不少于3个。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且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1名;拥有3名以上熟悉企业运营、财务管理、项目融资的专业人员;
(五)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中国境内以人民币计价的实际到账资金和形成的资产),且历史业绩优秀,商业信誉良好;
(六)具有健全的项目储备制度、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
(七)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跟进投资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
(八)接受中国银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九)最近三年未发现投资机构及主要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三)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良好;
(四)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五)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价值提升空间,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现金回报,并有确定的分红制度;
(六)管理团队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
(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
(八)与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九)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