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基金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和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9)基金管理人认为会严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申购。
发生上述(1)、(2)、(6)、(7)-(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一次提示性公告。以上情形消除后,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赎回业务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顺延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赎回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但投资人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场内的赎回申请在遇到巨额赎回时不予办理延期赎回,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撤销而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4)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五)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