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4、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投资人在提交申购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内支付。发生延期支付的情
形时,款项和份额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万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1万元;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除上述情况外,基金管理人规定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
基金管理人规定最低赎回、最低持有份额为10份。当某笔赎回申请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低于10份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处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具体种类以中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最低申购、追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场外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除本公司另有公告外,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上述最低金额/份额限制。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官方公告为准。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场外申购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而递减。
投资人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具体费率如下:
金额(M,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M<50 万 1.5%
50 万≤M<100 万 1.0%
100 万≤M<1000 万 0.5%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后端申购费率
T ≤1 年 1.8%
1 年<T≤2 年 1.0%
2 年<T≤3 年 0.5%
T>3 年 0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况下赎回费用的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等,25%归入基金财产。
无论投资人场外认(申)购选择前端或后端认(申)购收费模式,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本基金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1 年 0.50%
1 年<T≤2 年 0.25%
T>2 年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