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下违规事实:(一)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二)以误导方式违规销售理财产品;(三)以修改理财合同文本或误导方式违规销售理财产品;(四)违规以类信贷业务收费或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五)同业投资违规接受担保;(六)通过同业投资或贷款虚增存款规模,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0万元,罚款1020万元,合计
1120万元。
本基金投资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133,417.67
2应收证券清算款129,020.51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17,497.84
5应收申购款2,091,063.43
6其他应收款-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2,370,999.4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二、基金的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