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当董事自己或他人与本公司有交涉时,由监事会代表公司与董事进行交涉
(3)当监事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账册报表时,有权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第三方人员协助调查。
3.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列席董事会会议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至少须经半数以上监事投票通过。
四、督察长的合规责任
1.督察长履行职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1)基金销售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是否存在误导、欺诈投资人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2)基金投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是否遵守公司制定的投资业务流程等相关制度,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以及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人的行为。
(3)基金及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问题。
(4)基金运营是否安全,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是否稳定,客户资料和交易数据是否做到备份和有效保存,是否出现延时交易、数据遗失等情况。
(5)公司资产是否安全完整,是否出现被抽逃、挪用、违规担保、冻结等情况。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运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2.督察长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应当重点关注事项:
(1)公司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和修改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
(2)公司是否对各项业务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
(3)公司员工是否严格有效执行公司规章制度。
3.督察长应当对公司推出新产品、开展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提出意见
4.督察长应当关注员工的合规与风险意识,促进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水平的提高及合规文化的形成
5.督察长应当指导、督促公司妥善处理投资人的重大投诉,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6.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7.督察长应当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工作。
8.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9.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
10.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11.基金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12.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1)基金及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2)基金及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
(3)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管理层的合规责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层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合规 管理职责:①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 合规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②发现 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③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 要求。
2.经理层可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六、业务部门的合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