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独立董事制度有两方面重要内容:
一是规定独立董事的人数及在董事会的人数比例,
二是在议事规则、表决机制的安排上合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4.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5.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①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②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③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④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监事和监事会
1.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
2.法规要求监事会成员中应该包括职工监事,由全体员工民丰选举和罢免
3.基金公司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①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②监督公司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管理层和督察长制度
1.基金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领导和主持公司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并由若干名副总经理等管理层成员提供协助
2.董事会监督总经理和管理层成员经营业绩情况以及执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情况,
3.管理层在经营管理中,应遵守的原则包括:
(1)展现良好的职业操守
(2)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3)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4)公平对待股东和客户
4.督察长的职责包括:
(1)组织拟定基金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制度,并督导公司各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实施
(2)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的合规审查意见
(3)对基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4)向董事会、总经理等报告基金公司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5)及时处理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6)保存履行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底稿,包括合规审查意见、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和履职记录等,以备审查
5.督察长应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6.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会议,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相关文件、档案,有权要求相关员工对相关事项做出说明,并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了解情况
7.董事会决定督察长的聘任、解聘和考核,决定其薪酬待遇。董事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督察长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应以合规运作为主要标准,促进提高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节 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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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内容 |
知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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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原则 |
三大原则:相互制约和不相容职责分离原则,适时性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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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机构设置 |
四个专业委员会和五大功能部门 |
一、机构设置原则
(一)相互制约和不相容职责分离原则
(二)授权清晰原则:基金公司应该实行逐级授权制度,总经理的权限由董事会授予,部门经理的权限由总经理授予,部门内人员的权限由部门经理授予
(三)适时性原则
二具体机构设置
(一)专业委员会:基金管理公司内部设有四大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审批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运营估值委员会。
1.投资决策委员会
(1)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是非常设的议事机构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部经理、投资部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基金投资策略、资产分配等重大事项,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权限,审批超过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