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某研究所于2011年9月派张某到B大学进修博士,并签订了培训协议书,协议规定张某学成后毕业证书由研究所代管,必须在研究所工作满10年(原合同日期是2011年4月1日-2021年3月30日),如果张某工作未满10年需归还其培训总费用及利息,并按未满一年赔偿1万元的违约金。2014年7月张某学业归来后继续为研究所服务,其产生培训及差旅费等共计8万余元。2015年研究所改制为设计院,张某与研究所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书,合同书规定张某所得的劳动补偿金3万9千多元作为改制后的设计院本资金,并规定张某劳动关系承续于设计院。但张某未与设计院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3月31日张某以请假为由,后再没到设计院上班,设计院于2016年9月31日作了张某的除名通知,并要求张某赔偿其培训费用8万余元及利息,并赔偿违约金。张某不服,将设计院告到了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