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8月27日成立,其位于重庆市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的汽车零部件生产技能技改项目于2011年7月28日获得环评审批。2018年3月23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委派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A区的超声波清洗机废水槽接口连接至一根直径约100mm的白色PVC管道,PVC管道埋入地下,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经埋入地下的白色PVC管道流入雨水井排入雨水管网中。经检测,雨水井内废水中化学需氧量超标50.8倍、悬浮物超标1.31倍,超声波清洗机内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48.9倍、悬浮物超标1.04倍。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为由,作出罚款伍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江津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认定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政府在受理原告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审理,决定维持永环执罚〔2018〕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决定合法。故判决驳回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企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生产废水引发的行政案件。当前,水污染成为群众严重关切的社会问题。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从严打击。本案原告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将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管网中污染河流,被环保行政机关作出罚款伍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对于生产企业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不得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