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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最新发布)(4)

蚂蚁考呗网     [ 2020-06-02 ]   点击次数:

2016年12月5日至13日,被告李成冬为翻修老家房屋及种植蔬菜方便,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驾驶挖机从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山水村4组小地名高上丹到干石溪之间毁坏林地、耕地以修建道路。经鉴定,其占用农用地面积共8.39亩,其中耕地0.97亩、林地7.42亩。占用林地森林分类为一般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为三级。所占用林地的林木和植被全部毁坏、林业种植条件已被严重毁坏。2017年6月8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李成冬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2018年12月5日,重庆市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受南川区森林公安局的委托,对“李成冬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展开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出具了《关于南川区水江镇山水村4组李成冬占用林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局作为南川区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提起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李成冬非法占用农用地等侵权事实已经由生效刑事判决予以认定,重庆市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对涉案非法占用农用地作出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费用总计100570.71元。被告李成冬对破坏的林地补种了树苗,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局根据鉴定意见,认可李成冬支出恢复费用5594.62元。另李成冬案发后,自愿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交纳生态修复基金5000元,也属于生态修复的费用,遂判决被告李成冬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89976.09元,支付鉴定费36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李成冬为老家翻修房屋及种植蔬菜方便,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驾驶挖机毁坏林地、耕地以修建道路,导致林业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林业生态服务功能遭受严重损害。尽管李成冬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承担了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免除民事责任。在李成冬补种树苗恢复林地的基础上,人民法院还判决其承担生态修复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坚持的“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的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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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理春诉丰都县三抚林场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20日,原告张理春与被告丰都县三抚林场签订《竹笋收购资格确认合同》,约定丰都县三抚林场将夹垭口管护站辖区竹林的竹笋收购资格承包给张理春独家采收,收购年限为30年,允许张理春进行间伐改造,以利于增加竹林面积,增强竹林品质,增加竹笋产量。由于案涉采收竹笋的竹林位于丰都县南天湖市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合同履行过程中,丰都县三抚林场于2017年6月26日向张理春发出通知及律师意见书,称上述合同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不再履行。2017年7月10日,张理春向丰都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认定《竹笋收购资格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行。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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