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散乱污”严重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被告人刘云贵、王大福、王晓阳共谋筹建的造纸厂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超过排放标准,使地表水丧失原有的水环境功能,危害人体健康,被依法认定为《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四)项“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染环境的物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本案明确对于“违法所得”应当理解为实施污染环境罪的行为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不应扣除违法生产成本,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污染环境刑事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态度和决心。
04
被告人马忠望等人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被告人马忠望、陈军、雷运平及潘兵(已另案起诉)见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旅游新城建设石料需求量大,在未取得釆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共谋在兴隆镇三角坝9组地坝梁子处开设采石场采石加工出售。由马忠望负责石场协调、销售,聘请陈军之弟陈明德负责生产、潘兵岳父黄业谷负责财务、记账。从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期间,共非法开采石料5万余方,销售给景观大道工程、绕城路工程、周建华、黄兴保等处,销售金额260余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忠望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陈军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雷运平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对被告人马忠望、陈军、雷运平违法所得260余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未取得釆矿许可证非法采矿刑事案件。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的流失,还会造成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人民法院在判处被告人监禁刑的同时,还判处高额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提高其犯罪成本,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本案的审理,对规范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较大的示范作用。
05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磷石膏直接堆放在长江边长达18年,其覆盖面积达七百多亩,最深处达125米,造成当地生态环境损害严重,并对长江的生态安全产生重大威胁。2016年11月,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曝光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违法超标排污等行为。被曝光后,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在当地政府与环境监管部门监督下制定《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环境问题整改处置方案》,并报请重庆市环保监管部门批准,积极进行整改。2017年1月,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以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给当地环境带来极大破坏为由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环境侵害行为,停止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生产和排放行为,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或者赔偿相应的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于2017年12月28日双方就生态环境修复部分达成的调解协议如下:一是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承诺严格贯彻落实重庆市及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环境问题整改处置方案》,制定磷石膏渣场的封场、覆土、复绿方案,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复绿、渣场渗滤液处理设施的建成投运及环境整治工作;二是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在承担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鉴定的523700.80元的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基础上,对鉴定报告中未量化的超标排污行为另行赔偿80000元,并另行支付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200000元,以上款项共计803700.80元,用于本案或者本地区大气环境、水环境修复或替代性修复等公益用途。
典型意义
本案系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调解协议,中化涪陵化工有限公司要在两年内完成工程量巨大、技术要求高、耗资上亿元的巨型磷石膏渣场的封场、覆土、复绿以及渣场渗滤液处理设施的建成投运以及环境整治工作。监督中化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严格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切实维护,消除对长江生态环境的安全隐患,成为人民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工作的首要任务。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机制,分别向中国中化集团公司、重庆市涪陵区政府、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各方联动形成监督合力,确保中化涪陵化工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实时跟踪修复进度,到修复现场查看修复进度、听取中化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修复工作情况报告。同时,还注重构建生态环境修复跟踪联动机制,邀请当地环境、水务、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生态环境修复评估标准,对修复工作进行联合巡检。在修复期间,多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截至目前,除企业整体搬迁尚在按计划推进以外(计划2022年上半年建成投产),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已全面完成。本案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具有较大的示范作用。
06
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局诉李成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