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中的看门人理论将会计职业置于改进公司治理的必不可少且看起来顺理成章的一环。面对看门人机制的失灵,人们本能地寻求强化法律责任来督促会计师有效履行看门职责,或者进一步完善针对会计师的监管模式与制衡机制。然而,深入会计师看门过程的决策过程可以发现,法律因素对于会计师看门功能也可能产生干扰。这种干扰有时来自于律师关于合法性的判断较会计师关于合理性判断更具力量,也可能来自于法律规则相较于会计准则的权威性,或者监管者、立法者相对于会计师的更高位阶,甚至可以体现为公司治理程序本身对会计师看门功能的消解,如同伊利风波显示的那样。我们不应当忽略这些法律因素对公司治理环境、特别是对看门人机制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就像资本市场的有效运作建立在充分信息的基础之上一样,这个市场中也不乏噪音扰动。 当然,每一个职业都需要保持自己独立的判断,否则难言对社会贡献了独到的价值。法律噪音源于法律的形式主义、程序导向特征。对于会计职业而言,“实质重于形式”已经成为其行为准绳,可以参考法律判断但不能以此作为卸责的借口。透过表像、发现真相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另一种说法,而流于形式则可能埋下祸根。会计师需要提醒自己,当法律人说NO,那确实走不通;但如果法律人说Yes,那倒不一定对。 对于法律人来说,“法律噪音”这个词或许有点扎眼;但法律长久以来都被视为会计的一个环境要素,偶尔演变为“噪音”也在预期之中。尤其是,现代商业社会中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导致法律判断与会计判断紧密交织在一起,重形式的法律与重实质的会计之间出现分歧在所难免,而法律人在社会分工中的天然优势地位可能自觉不自觉地主导了全局,即便其未必具有特定场景下所必需的认知甚至良知。从这个角度看,会计师作为看门人遭遇的法律噪音,除了向我们昭示改进公司治理机制、合理界定会计师责任的一个新的切入点外,也再一次提醒我们注意到法律(人)本身的局限。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