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lesson$ 一、税收实体法 二、税收程序法 (一)税收程序法概述 税收程序法也成为税收行政程序法,是指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程序法的作用主要表现: 1、 保障实体法的实施,弥补实体法的不足。 2、 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行使。 3、 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4、 提高执法效率。 (二)税收程序法的主要制度 1、表明身份制度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2、回避制度 《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职能分离制度 职能分离制度直接调整的不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而是税务机关内部的机构和纳税人员的关系。 《税收征管法》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4、听证制度 税务机关在作出影响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向纳税人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纳税人随之向税务机关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税务机关听取其意见,采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听证制度被公认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 5、时限制度 《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010年注册会计师学员考后交流 2011注册会计师网上辅导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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