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设备 16 623 7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17 750 000
(2)建造固定资产:自营;出包。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
自建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企业自建固定资产,主要有自营和出包两种方式,由于采用的建设方式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同。
①自营工程
【例1-86】某企业自建厂房一幢,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500 000元,支付的增值税额为85 000元,全部用于工程建设。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一批,实际成本为80 000元,税务部门确定的计税价格为100 000元,增值税税率17%;工程人员应计工资100 000元,支付的其他费用30 000元。工程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购入工程物资时:
借:工程物资 585 000
贷:银行存款 585 000
【应试提示】如果购入工程物资用于动产,例如生产线:
借:工程物资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 000
贷:银行存款 585 000
(2)工程领用工程物资时:
借:在建工程 585 000
贷:工程物资 585 000
(3)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确定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额为:
80 000+100 000×17%=97 000(元)
借:在建工程 97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