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论
本章在每套考卷中的分值约8分,通常不涉及不定项选择题。本章内容较为抽象,考点多,虽然章节总分值不算低,但每一考点的平均分值并不高,复习以简单理解基础上的整理和记忆为主,不建议初学的考生在本章停留过久。
最近3年考试题型题量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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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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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 |
卷2 |
卷1 |
卷2 |
卷1 |
卷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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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
4.5分 |
4.5分 |
4.5分 |
4.5分 |
3分 |
4.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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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
4分 |
4分 |
4分 |
4分 |
2分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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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
1分 |
1分 |
2分 |
3分 |
3分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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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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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9.5分 |
9.5分 |
10.5分 |
11.5分 |
8分 |
8.5分 |
2019年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有:
(1)受国地税合并改革影响,“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进行了重大调整;
(2)新增“初任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
考点1:法的本质与特征(★)
(一)法的本质(P2)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意志
(1)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2.“国家意志”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二)法的特征(P2)
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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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
基本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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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意志性 |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提示】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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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强制性 |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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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 |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具体又表现为: (1)概括性。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能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 (2)利益导向性。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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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
(1)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2)可预测性: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 (3)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
【例题1·多选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B:属于法的本质;(2)选项CD:属于法的特征。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的特征的有( )。
A.国家意志性
B.国家强制性
C.利益导向性
D.明确公开性
【答案】ABCD
【解析】选项C:利益导向性属于法的规范性的具体表现,也体现了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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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法的形式(★★)(P8)
(一)种类
我国法的主要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
【提示】判例不属于我国法的形式,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等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二)主要形式的制定机关与效力等级
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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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
制定机关 |
效力等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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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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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仅次于宪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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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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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1)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2)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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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
|
地方政府规章 |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 |
(三)法律的制定与修改
1.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诉讼和仲裁制度;
(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2.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
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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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
制定机关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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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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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基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四)对行政权干预公民权的限制
1.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五)法的适用规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效力等级低的法)与上位法(效力等级高的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提示】效力层级:(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5.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
(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3)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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