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收管理 | 具体内容 |
|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书立or领受时 |
| 2、纳税地点 | (一般)就地纳税 |
| 3、纳税期限 | 应税凭证应在书立 、 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
| 4、缴纳方法 |
(1)自行贴花 ①纳税人在书立 、 领受应税凭证时,自行计算应纳印花税额,向当地纳税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点购头印花税票,自行在应税凭证上一次贴足印花并自行注销。 ②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有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 |
|
(2)汇贴汇缴 ①汇贴: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②汇缴:同一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等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1 个月。 |
|
|
(3)委托代征 对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发放、鉴证、公证或仲裁的应税凭证,税务部门可以委托这些部门代征印花税,发给代征单位代征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项目 | 具体内容 |
| 1、纳税人 |
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资源税征税环节: 生产销售、开采销售或自用。 |
|
2、征税范围 (17修改) |
(1)原油:人造石油不征税 (2)天然气: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煤矿: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4)其他非金属矿 (5)金属矿 (6)海盐:不包括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 【注意】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①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原矿移送时——不征;精矿销售或自用时——征; ②自采原矿加工金锭:金锭销售或自用时——征; ③自采原煤加工洗选煤:原煤移送环节——不征收;洗选煤销售或自用时——征。 【联想】以上原理类似消费税征税环节:生产应税消费品。 |
|
3、税率 (17修改) |
(1)比例税率→从价定率征收: (2)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粘土、砂石 (3)从价为主,从量为辅:未列举名称的非金属矿产品 【注意】不同税目,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 |
|
4、计税依据 (17大变) P267 |
(一)销售额: 1、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注意】①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②运杂费用:例运输、建设基金、装卸、仓储、港杂费用(17新增,P267) 2、销售洗选煤 (略)【联想】征税环节 应税煤炭销售额=洗选煤销售额 × 折算率 3、原矿和精矿销售额的换算: (1)征税对象是原矿,纳税人销售精矿: 原矿销售额= 精矿销售额 × 折算率 (2)征税对象是精矿,纳税人销售原矿: ①转化那部分的: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②直接就是精矿的销售额 |
|
(二)销售数量: ① 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实际销售数量 ② 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移送时的自用数量 ③ 不能确定的:产量or换算 ④ 减、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 |
|
|
5、税收优惠 (17调整) |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对已经缴纳资源税的岩金矿原矿经选矿形成的尾矿进行再利用的,且能与原矿明确区隔的,不再计征; (4)我国油气田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深水油气田减征30%;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税; 【注意】同时符合以上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只能选择其一 (5)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减征50%。 (6)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减征30% |
|
6、征收管理 P270 |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P271 ①纳税人销售应税资源品目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 。 ②纳税人销售应税资源品目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 。 ③纳税人销售应税资源品自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 。 ④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资源品目: 。 ⑤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 。 (2)纳税地点 ①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or盐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数纳税款。 ② ③ ④ (3)纳税期限: ①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 日、3日、5 日、10日、15日or1 个月; ②纳税人以 1 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 ③以1日、 3日、 5日、10日or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