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税税目 | 具体内容 | ||||||||||||||
|
(一)工资、薪金 【对比】劳务报酬所得 |
【一般规定】 1、所得:因任职or受雇而取得的 2、性质: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3、内容: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 4、不属于工资、薪金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
||||||||||||||
|
【特殊规定】(16变化)P193 【重点:1-5,10,11,14-17】 参照此税目:【提示】掌握哪些部分参照此税目即可 (1) 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注意】内部退养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的应自行申报依此税目缴税 (2)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 (3)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 (4)退休后再任职; (5)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 (6)取得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7)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8)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 (9)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 (10)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 (11)年金 ★★★(P195) ① 缴费: A、单位缴费部分:并入当期“工资、薪资”所得。 B、个人缴费部分: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部分,并入当期“工资、薪资”所得。 ②享受: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后 A、按月领取的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税; B、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税。 (1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13)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14)兼职律师从律所取得的部分: ①律师事务所应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②兼职律师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 (15)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的收入;(P213) (16)雇员的营销业绩奖励(以培训班、研讨会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免收差旅费、旅游费);(P213) (17)企业其他人员取得实物性质的分配。 【熟悉】“实物性质的分配”的个税计征问题(P214): ①【企业买给你】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②【借企业的钱买】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注意】有关“实物性质分配”的税目确定(P214): “谁取得上述分配”决定了适用什么税目: A.个独、合伙的个人投资者or其家庭成员取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B.除个独、合伙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or其家庭成员取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C.排除A、B以上的,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按“工资、薪金所得” |
|||||||||||||||
|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6调整)P196 |
1、“所得”:限于生产经营所得 2、“生产经营所得”内容: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5)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执行。 3、按此税目的特殊规定: (1)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的驾驶员收入(P213): 【对比】出租车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 (2)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实物性质的分配(P214) |
||||||||||||||
|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1、“所得”:个人承包经营or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or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2、分类:
|
||||||||||||||
|
(四)劳务报酬所得 (16调整) |
1、“所得”:非雇佣关系,独立性劳务所得 【18新增例子】教师自行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等取得的收入 【对比】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2、“所得”内容:29项(P197) 3、比照此税目的特殊情形: (1)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 (2)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由该律师负责以此税目代扣代缴) (3)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 (4)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扣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 (5)董事费收入的性质:(P214) ①董、监事(不任职、受雇)——按“劳务报酬” ②董、监事(任职、受雇+兼任)——按“工资、薪金” (6)非雇员的营销业绩奖励(以培训班、研讨班、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的)(P213) |
||||||||||||||
|
(五)稿酬所得 (P197) |
1、特点:出版、发表 【对比】劳务报酬所得 2、特殊规定(P214): (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按 评论责编::admin
广告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编辑推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