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税范围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税率
(1)一般情况下为20%;
(2)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应纳税所得额
(1)每次(月)收入≤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月)收入≥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3)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次征收。
【提示】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4.转租
(1)个人取得的房屋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税目的征税范围。
(2)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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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出租 |
转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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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目 |
财产租赁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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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收入 |
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 |
扣除
项目 |
共同之处 |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但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2)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
(3)法定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
(1)财产转租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但不包括本次转租缴纳的增值税
(2)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
(3)法定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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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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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税额 |
【考点】偶然所得
1.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免税的偶然所得
(1)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偶然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3.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送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每次收入额×20%
【考点】个人所得税——捐赠的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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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能否扣除 |
扣除方法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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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 |
√ |
限额扣除 |
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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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扣除 |
(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2)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3)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4)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以及通过特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
其他捐赠
(直接捐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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