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会计凭证 | (1)原始凭证 |
①【概念】又称单据 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原始凭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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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审核】 A.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B.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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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更正】 A.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B.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 ,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 C.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or更正 ,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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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记账凭证 |
①【概念】又称传票 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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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编制】 A.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B.除部分转账业务以及结账、更正错误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C.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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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会计账簿 | (1)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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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要求 |
①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②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包括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等; ③任何单位都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