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占用“基本农田”的,加征“50%”。
(四)税收优惠
1.免征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
【注意】学校内经营性场所、教职工住房和医院内职工住房不免征。
2.减半征收
农村居民在户口所在地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3.减按2元/平方米的税额征收
铁路、公路、机场、港口、航道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2.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3.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考点】资源税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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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征税 |
不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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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 |
天然原油 |
“人造”石油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 “加热、修井”的原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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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 |
专门或与原油同时开采 |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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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 |
原煤+“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
“已税”原煤加工的煤炭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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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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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金属矿原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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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矿原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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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 |
固体盐、液体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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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
河北 |
其他地区(2017年新增试点政策) |
【注意】资源税只针对开采“我国境内”“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征收,且仅限于“初级矿产品或者原矿”。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考点】资源税税率
(一)税率形式
幅度比例税率
【注意】具体税率的确定。
《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省级政府提出建议→财政部、国税总局核准
《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未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省级政府确定→财政部、国税总局备案
(二)分别核算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未分别核算的,全部销售额一并按主矿产品适用税目、税率计征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