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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讲义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最新教材)(10)

蚂蚁考呗网     [ 2017-12-24 ]   点击次数:

4.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5.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考点】税收优惠
(一)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特殊规定
  1.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用地
(1)下列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①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②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③油气长输管线用地。
(2)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用地,用于非税收优惠用途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6.林业系统用地
(1)对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暂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盐场、盐矿用地
(1)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8.电力行业用地
(1)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2)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水利设施用地
  水利设施及其管扩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税。
10.交通部门港口用地
  (1)对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1.民航机场用地
  (1)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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