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
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案例11 高层综合楼防火案例分析
教材需讲内容: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二)建筑总平面布局
(三)防火分区
(四)特殊房间或场所的防火设置要求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0 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 000m2 的商店、展览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系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均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故情景描述中综合楼的建筑分类应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二)建筑总平面布局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该综合楼的建筑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 )房,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2)该综合楼与周边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 一 11一 1 的规定
(3)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4)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条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条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髙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5)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 ),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6)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三)防火分区
该综合楼应根据建筑类别、防火分区使用功能、地上还是地下和其自动灭火系统设置情况,合理确定防火分区建筑面积。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2014)和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8—2009)的规定,该综合楼高层建筑主体及地下室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地上部分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为4000m
2, 其地下部分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为2000m
2; 该综合楼内其他使用功能区域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1一 11一2的规定。
不同使用功能区域 |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m2 |
髙层建筑主体的大堂、咖啡厅、自助餐厅、儿童游乐厅、办公室、会议厅、多功能厅区域 |
1500 |
裙房 |
2500 |
非人防地下室的管理用房、消防控制室和电影院区域 |
500 |
非人防地下室的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室、消防水泵房等设备用房区域 |
1000 |
地下室的普通汽车库 |
2000 |
地下室的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 |
1300 |
人民防空地下室内储存可燃固体的库房 |
300 |
注: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汽车库的同一防火分区内不允许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本表规定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