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人民防空地下室内储存可燃固体的丙类库房,当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 ,其防火分区的增加建筑面积可按该局部建筑面积的1.0倍计算。
3.裙房与髙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4.对于非汽车库和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区域,当其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局部设置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建筑面积可按该局部建筑面积的1.0倍计算。
(四)特殊房间或场所的防火设置要求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该综合楼内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会议厅、多功能厅、电影院、儿童游乐厅、商店营业厅、展览厅、自动灭火系统设备室、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特殊房间或场所的有关防火设置要求应符合表1一 11一3 的规定。
消防控制室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其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但对于附设在人民防空地下室内的消防控制室,其防火隔墙上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6. 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7. 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8.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
消防水泵房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人口地坪髙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其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燃气锅炉房
燃气锅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这里的 “人员密集场所”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定义的人员密集场所,也包括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也应设置在靠外墙部位)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 )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2.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 燃气锅炉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直通室外”是指疏散门不经过其他用途的房间或空间直接开向室外;或疏散门靠近室外出口,只经过一条距离较短的疏散走道直接到达室外)或安全出口
4. 燃气锅炉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5. 在进人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燃气供给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6. 应设置可燃气体报
7. 应设置与锅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对于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可设置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或气体灭火器;如规模较大,则可设置水喷雾、细水雾或气体灭火系统等)
8. 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首层的燃气锅炉房,每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必须小于10t/h ,额定蒸汽压力必须小1.6MPa ; 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地下室或顶层的锅炉房,每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应大于4t/h ,额定蒸汽压力不应大于1.6MPa ; 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首层或顶层的燃气锅炉房,热水锅炉的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不应大于95℃并有超温报警装置,用时必须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