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 车船税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简称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 车船税征收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车辆和船舶。
1. 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 车船税税目
包括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六大类。
四、车船税税率
五、 车船税计税依据
车船税以车船的计税单位数量为计税依据。《车船税法》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 别确定每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每吨和艇身长度每米为计税单位。
六、 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车船税各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
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的车船税应纳税额=辆数x适用年基准税额
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车船税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吨位数
x适用年基准税额
机动船舶的车船税应纳税额=净吨位数X适用年基准税额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车船税应纳税额=净吨位数X适用年基准税额X 50%
游艇的车船税应纳税额=艇身长度X适用年基准税额
2.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车船税应纳税额=适用年基准税额/ 12x应纳税月份数
3.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
七、 车船税税收优惠
八、车船税征收管理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 纳税地点
(三) 纳税申报
(四) 其他管理规定
第六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一、印花税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订立、领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 证,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二、印花税征税范围
印花税只对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征收。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即合同 类,产权转移书据类,权利、许可证照类,营业账簿类和证券交易类。
三、 印花税税率
四、 印花税计税依据
1.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列明的价款或者报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3.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 计金额。
4. 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按件确定。
5. 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五、 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应税合同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印花税应纳税额=价款或者报酬x适用税率
2.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印花税应纳税额=价款x适用税率
3. 应税营业账簿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印花税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x适用税率
4. 证券交易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印花税应纳税额=成交金额或者依法确定的计税依据x适用税率
5. 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印花税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x定额税率
六、 印花税税收优惠
七、 印花税征收管理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 纳税地点
(三) 纳税期限
第七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 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资源税征税范围
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金属矿;海盐。
三、 资源税税目
现行资源税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等非金属矿和金矿、铁矿等金属矿,以 及海盐等资源品目。
四、 资源税税率
五、 资源税计税依据
资源税以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六、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应税产品,资源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和比例税率计算。
资源税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X适用的比例税率
2. 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应税产品,资源税应纳税额按销售数量和定额税率计。
资源税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x适用的定额税率
3.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x适用定额税率
七、 资源税税收优惠
八、 资源税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