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考呗网 > 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 证书领取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6号)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最新发布)(21)

蚂蚁考呗网     [ 2021-03-05 ]   点击次数:

第一百六十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除符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集团应有适合开办此类业务的产品;

(三)现有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情况良好。

第一百六十一条 财务公司申请以上五项业务资格,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第二节 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


第一百六十二条 财务公司申请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二)具有从事金融债券发行的合格专业人员;

(三)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五)最近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贷款损失准备充足;

(六)无到期不能支付债务;

(七)最近1年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八)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所发行金融债券1年的利息,申请前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

(九)已发行、尚未兑付的金融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总额的100%;

(十)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十一)监管评级良好;

(十二)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由集团母公司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第一百六十三条 财务公司申请发行金融债券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三节 财务公司开办外汇业务


第一百六十四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外汇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经营状况良好;

(二)有健全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具有与外汇业务经营相适应的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四)有与开办外汇业务相适应的合格外汇业务从业人员;

(五)监管评级良好;

(六)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六十五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节 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

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一百六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二)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最近1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四)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五)具备开办业务所需要的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六)制定了开办业务所需的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会计核算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

(七)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八)监管评级良好;

(九)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五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


评论责编::admin
广告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