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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的流域管理体制创新(最新发布)(4)

蚂蚁考呗网     [ 2021-03-03 ]   点击次数:

  (1)长江流域标准体系和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建设

  由于人口稠密、经济发达,长江流域是世界水资源开发、调度频率和强度最高的流域之一,居民对生态资源的生存依赖度极高,在长江流域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路子,建设只适用于长江流域的标准体系尤为必要。长江流域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丰富的自然资源,建立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摸清长江流域自然资源家底,有利于科学规划和精准决策。长江流域标准体系和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建设,不仅是面向长江流域的特殊性问题,而且涉及的管理部门多,属于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牵头“统筹协调”的关键事项。《长江保护法》第七条明确列举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既分工又协作,建立健全适用于长江流域的特殊标准体系。《长江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相关部门统筹协调建立长江流域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其中,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长江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草原、湿地等长江流域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统筹协调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组织专项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水生生物的重要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

  (2)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与灾害应对体系建设

  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与灾害应对体系建设是典型的面向长江流域的特殊性问题。长江流域船舶、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污染问题突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流域生态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围绕谁来统筹协调、如何统筹协调,《长江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船舶、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等具有长江流域特殊性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并强调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长江流域是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频发的地区,灾害应对体系建设永远是流域生态安全保障的重中之重。《长江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加强长江流域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地震等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防御、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体系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

  (3)依法开展对长江流域特定类型和特殊区域案件的联合执法

  长江流域涉及19个省(区、市)的陆域与水域,执法环境复杂。对于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域案件、重大违法案件等特定类型的案件,以及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等特殊区域的案件,在常规执法之外,往往需要相关执法主体之间的联合行动,开展综合性整治的执法活动。例如,非法采砂通常会跨行政区域作案,大部分采砂船涉嫌非法改装,3~4个小时可能就有几万元甚至更多的暴利,往往还涉及暴力抗法。为提升执法效力,通常由多地的公安、水政、海事等行政部门联合执法[21]。《长江保护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对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配套立法:助力长江流域“统筹协调”落地实施

  以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为代表的多重流域统筹协调,是《长江保护法》在流域管理体制上的重大创新。在避免对现行流域管理体制“伤筋动骨”的情况下,较好地弥补了“条块分割”式传统管理体制的不足,实现了制度创新与既有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的紧密衔接。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即将生效,还需要尽快完善配套立法,助力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等制度尽早落地实施,特别是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组织形式、启动方式、协调方式、协调程序,以及不服从协调、怠于协调或协调不当的法律后果。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长江流域立法研究”(15ZDB177);湖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湖北省湿地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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