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保险金额: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则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受投保人支付保险费能力制约
5.保险种类:A.按照实施方式:强制保险、自愿保险B.按照保险标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C.按照承保: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
6.保险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原因:保险经营中信息不对称性、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与射幸性。内容:告知(明确列明、明确说明,我国采用两者相结合的告知方式)、保证(明示和默示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通常指保险人)
(2)保险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可确定和能够实现的利益。
(3)补偿原则及派生原则:派生原则包括代位追偿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分摊方式有比例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4)近因原则:保险中的近因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 (5)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
7.保险合同及特征 (1)是有偿合同 (2)是保障合同
(3)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4)是附和合同:格式合同
(5)是射幸合同: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 (6)是最大诚信合同
8.保险的基本原理 (1)大数法则 (2)风险分散原则 (3)风险选择原则
9.保险规划意义
(1)保险的保障作用:财产保险的补偿功能和人身保险的给付功能 (2)保险的资金融通作用
(3)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通过经济补偿、减少社会摩擦、减轻政府压力、促进社会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具体体现在①缓解政府压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②减少社会摩擦,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团结③调节资金配置,降低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④加强信用管理,保证经济活动顺利进行
保险的主要品种
一、人身保险
(一)人寿保险
分为:普通型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新型人寿保险。
1.普通型人寿保险:最常见和最普遍的人寿保险,分为死亡保险<分为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根据缴费方式不同分为普通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趸交终身寿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
2.年金保险: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年金指的是支付间隔相等的定期支付